一、落實口蹄疫全面強制注射
口蹄疫強制注射係防杜口蹄疫疫情之重要措施,豬隻約於12至14週齡注射疫苗1劑,於注射疫苗1劑後如再飼養期間超過半年者,應補強注射1劑口蹄疫疫苗。牛、羊及鹿約於第4月齡及第12月齡各完成1劑口蹄疫疫苗基礎免疫後,每年補強注射1劑口蹄疫疫苗。
二、加強各項查核工作
為落實各項撲滅措施,查核工作極為重要,相關說明如下:
(一)偶蹄類動物於移動、上市或屠宰時,動物所有人或管理人應持動物所有人或管理人所簽發之動物來源及口蹄疫疫苗購買證明單,並黏附疫苗購買證明票,以供查核;動物所有人或管理人未依規定完成口蹄疫疫苗注射者除依規定處分外,需由本所檢查動物健康,並開具健康證明書後,始得移動、上市或屠宰。
(二)經查未訂購疫苗或未落實疫苗注射之畜牧場,除對該等牧場依法查處外,該等畜牧場2週內屆上市之偶蹄類動物,經本所獸醫師檢查健康者,畜主可持該等獸醫師開立之健康證明書上市,得免開立告發單。
(三)未開立動物來源及口蹄疫疫苗購買證明單或開立健康證明書者,由本所開立告發單予來源所在地防疫機關進行稽催,未於7日內補繳或未落實疫苗注射之畜牧場,依法查處。
(四)未落實口蹄疫疫苗注射者,本所將派員前往採18-20週齡豬隻血清檢測中
和抗體(SN)及非結構性蛋白(NSP)抗體,其無SN抗體者,強制補強
注射,拒絕者予以行政處分
